为加强校友工作互联网群组管理,保障校友交流合法合规和信息、财产安全,共建清朗和谐网络空间,共促校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校友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河南大学所有地方、行业、专业官方校友组织互联网群组。互联网群组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谁建群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主负责制。
第二条 互联网群组一般由各地校友组织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建立,未成立校友组织的校友群由河南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委托的筹备组负责人负责建立,同时应向总会备案。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群组,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并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群主原则上由各地校友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者会长授权的校友担任;未成立校友组织的群主由总会委托筹备组负责人担任;群主可邀请理事会成员、校友代表、校友总会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该群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应当以统一格式命名。各地校友组织官方群的命名格式为:河南大学+区域名称+校友群+群序号;各专业/行业官方群的命名格式为:河南大学+(区域名称)+专业/行业名称+校友群+群序号。各校友群应邀请校友总会工作人员加入,负责学校与校友的联络沟通。
第五条 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各群的官方通知应由群管理者统一发布,校友总会的官方通知应由群内总会工作人员发布,其他群成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官方通知。
第六条 群管理者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入群审核验证功能,定期审核群内成员真实身份。
第七条 群管理者结合地域、行业、专业特点制定并发布所在校友互联网群组的相关制度守则,对校友入群规则、信息发布等进行规范性要求,杜绝网络诈骗,防范舆情风险,并接受群成员监督。
第八条 群管理者对不适宜的消息和不恰当的讨论有权要求发布者撤销;对出现的违规状况,有权对违规者提出警告;对于屡次不改者,有权将其移出校友群并拒绝再次加入。
第九条 群管理者出现违规行为,校友总会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群的管理人员资格或官方效力。
第十条 新入群校友应向群管理者提供可证明本人校友身份的相关证件(如学籍证明、学信网截图、电子校友卡等),报备本人姓名、院系、专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便于地方校友组织核实校友信息。
第十一条 为方便校友身份识别管理和群内校友间的沟通交流,校友群实行实名登记管理,群内校友统一按所在群公告要求进行备注。
第十二条 群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维护学校声誉,珍惜校友感情。不得在群内从事以下行为:
1.发布有损国家、学校形象和有损校友感情的言论;
2.发表、转发或参与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信息和活动;
3.发表或转发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图片和音视频;
4.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虚假和负面信息;
5.从事虚假广告、非法性商业活动、非法募捐的行为;
6.泄露、篡改,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校友信息;
7.发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意见经河南大学校友代表大会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河南大学校友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