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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校友总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日期:2016-07-09 访问次数:1314

河南大学校友总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2016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维护本会、校友、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开展校友活动,促进本会和河南大学发展,根据《会计法》《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的财务收支活动。本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收支均通过专用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收支信息应依照国家法规和本会有关制度予以公开。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岗位分工

第三条 校友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会的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总会秘书处。秘书处设财务机构,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设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等,配备合格人员担任上述岗位工作,实行岗位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业务的全过程。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开通网银时,网银盾应分开保管,相互制约,其中财务机构负责人保管主管盾、会计人员保管复核盾、出纳人员保管提交盾。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遵纪守法的良好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水平。

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分别负责会计核算、复核、稽核;

(三)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四)财务机构负责人保管本会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发票专用章、网银主管盾;

(五)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

(六)负责发票(收据)的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

(七)负责保管网银的复核盾、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

(八)加强会计监督,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九)其他会计业务的相关职责权限。

第八条 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负责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负责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网银提交盾、债权凭证及房产权证;

(四)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五)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填制;

(六)负责发票(收据)的填制;

(七)办理其他相关的出纳业务。

第三章  收支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会费、学校资助、校友与社会各界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所有收入均纳入本会专用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捐赠收入管理:

本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含学校资助),应及时入账,并据实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本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股份)、债券、基金等,应按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本会接受的捐赠实物,应办理接收手续并登记实物明细造册,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其中:适宜记账的,应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不适宜记账的,应据实及时出具接收证明,并建立明细台账。

第十一条会费收入管理:

本会依《章程》可以收取会员会费。对所收取会员会费,应及时入账,并对缴费会员据实出具合法有效的会费收据。

第十二条 其他收入管理:

本会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及时入账,需要出具收据的应据实出具。

第十三条 本会对所有捐赠收入均不收取管理费。捐赠资金支出应遵守国家法规,依照捐赠协议约定,尊重捐赠人意愿,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支出或使用。

对所接受的捐赠资金,捐赠人指定用于河南大学各项事业发展的,应全额转入河南大学账户或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并及时取得合格票据;捐赠人指定用于本会及《章程》规定范围内活动的,依本制度规定使用;捐赠人未指定用途的,由本会决定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支出。

对所接受的捐赠实物,捐赠人指定用于河南大学各项事业发展的,应全部转交给河南大学或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捐赠人指定用于本会及《章程》规定范围内活动的,依本制度规定使用;捐赠人未指定用途的,由本会决定在《章程》规定范围内使用。

本会对于不易储存、运输或超过实际需要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有权依法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四条 本会对所收会费均不收取管理费,本着“取之于校友、用之于校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校友活动,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本会接受河南大学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本会办事机构维持日常运作费用的支出,有结余时可用于本会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第十六条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会长为本会财务授权审批人,分管本会财务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受会长委托行使相应审批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七条 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所有支出均按以下权限审批: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本会财务工作的副会长签批;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经秘书长和分管本会财务工作的副会长审核后,由会长签批。

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须经监事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整的支出预算,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相关经费的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河南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和出纳为本会所有会计业务的经办人。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财务机构负责人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查验票据真伪,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二条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对于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四条本会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一)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资助金、慰问金等;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三)个人劳动报酬,包括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及其他劳务费用;

(四)向个人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确实需要应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能直接支付本会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预支款项必须执行本会的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

第二十六条 取得的收入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七条 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储存、购买国债、基金和信托产品,在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须由两人同时到金融机构营业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银行账户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财务机构负责人复核后,及时报秘书长,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纳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财务机构负责人处理。

财务部应定期向秘书长提交财务报表,并向分管本会财务工作的副会长、会长汇报。

第五章  固定资产与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大型办公家具、机具设备等主要由河南大学提供,产权归河南大学所有,由河南大学相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本会对此类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进行严格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自行购买实物资产时,按有关规定需实行招投标或纳入政府采购的,应实行招投标或纳入政府采购。对所购实物资产应登记造册,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进行严格管理。

捐赠人指定赠与本会使用的实物资产,本会受赠后应登记造册,形成固定资产的,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章程》规定,可对资金进行合法、安全运作,通过投资理财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本会运作资金原则上不进行风险较高的股票投资、实体投资及其他期限较长的投资理财活动;

本会运作资金应经科学论证,制定投资理财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实施实时监控和风险防范;

本会投资理财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沉淀资金的60%。

第六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票据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会计人员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二)出纳人员领用支票须经财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三)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四)发票(收据)由会计人员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严防空白发票(收据)遗失和被盗用;

(五)发票(收据)填写错误,应将发票(收据)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以备审查。

第三十五条 加强财务印章管理。严格实行印章与重要空白票证分开,严禁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或授权委托河南大学审计处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和财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财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财务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 做好财务监督工作。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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