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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校友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日期:2023-01-14 访问次数:4070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加强河南大学各地校友组织凝聚力,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助推母校与校友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 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河南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结合校友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地方校友组织是由当地校友自愿联合发起,经河南大学校友总会同意、在河南大学校友总会正式备案,依一定程序成立的省内外(含港澳台)及海外校友组织。
  第三条 地校友组织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接受河南大学校友总会的指导,拥护《河南大学校友总会章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以服务社会、服务母校、服务校友为宗旨,努力构建母校和校友的发展共同体。
第二章 组织成立
  第四条 成立的原则
  (一)拟成立的校友组织原则上应有50名以上校友,发起人应参照所属地关于社会团体的管理规定,需向校友总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需向校友总会提交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建议名单,审核通过地方校友组织章程及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后,适时召开成立大会,并邀请河南大学校友总会领导参会。
  (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校友总会聘任。理事会成员需热爱母校、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主要成员兼顾年龄、职业、学院(专业)等相关因素。
  第五条 组织名称统一为:河南大学+区域名称+校友会。
  第六条 各地校友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通报重大事项。按期进行换届,到期换届的,应向校友总会报告换届筹备工作情况。在拟定的换届大会日期前30天以上,向校友总会秘书处提交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经校友总会秘书处同意后举行换届大会。 原则连续2年未召开会议、组织活动,经校友总会秘书处评估后,有权中止并重新组建该地区校友组织。
  第八条 地方校友组织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报河南大学校友总会秘书处审核。若发生校友组织成立、领导机构变更、修改章程、完成注册和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向校友总会备案。
  第九条 建立校友联络网络, 及时传递学校动态和资讯,及时收集、更新校友信息。
  第十条 按照河南大学有关管理规定合规使用河南大学校徽、校训、校歌、校旗、校名等标识。会旗由河南大学校友总会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建立的微信QQ群、微信公众平台、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河南大学校友总会负责联络、协调、指导地方校友组织的相关工作,地方校友组织应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自主开展活动,并协助完成校友总会的有关工作。校友规模较大的地方校友组织,成立分支机构,综合考虑校友专业、行业等因素进行组建。

第四章 业务开展

  第十三条 地方校友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多样的校友活动;丰富当地校友信息,增进校友联系。
  第十四条 在校友总会统筹安排下,地方校友组织通过承办校友联谊会等活动,加强校友工作跨区域合作与交流;配合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与引进、学生就业与创业等工作,扩大宣传,汇资汇智,助推河南大学“双一流”建设。
  第十五条 各地校友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及各类合作不得损害学校的名誉和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校友会名义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违背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以校友会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一经发现,校友总会有权中止其活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经河南大学校友总会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河南大学校友总会负责解释。
 
河南大学校友总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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