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校友总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日期:2016-07-09 访问次数:1414
河南大学校友总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6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加强校友总会的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并报民政部、教育部。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理事会。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2.校友会重大活动;
3.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4.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5.重要人事变更;
6.会长和副会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重要事项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会长同意或签署。
第七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6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加强校友总会的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并报民政部、教育部。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理事会。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2.校友会重大活动;
3.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4.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5.重要人事变更;
6.会长和副会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重要事项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会长同意或签署。
第七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