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加强河南大学各地校友组织凝聚力,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助推母校与校友事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河南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结合校友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地方校友组织是由当地校友自愿联合发起,经河南大学校友总会同意,依一定程序成立的省内外(含港澳台)及海外校友组织。
第三条 各地校友组织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接受河南大学校友总会的指导,拥护《河南大学校友总会章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以服务社会、服务母校、服务校友为宗旨,努力构建母校和校友的发展共同体。
第二章 组织成立
第四条 成立的原则
(一)拟成立的校友组织原则上应有50名以上校友,需向校友总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开展筹备工作。
(二)校友组织需设立理事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校友大会选举理事,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提名秘书长,经理事会同意。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会长同意任命。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10年),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理事会成员需热爱母校、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主要成员兼顾年龄、职业、学院、专业等相关因素。
(四)筹备工作组需向校友总会提交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建议名单,审核通过后,适时召开成立大会,并邀请河南大学校友总会领导参会。
第五条 组织名称统一为:河南大学+区域名称+校友会。
第六条 各地校友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当地社团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定期召开理事会议,按期进行换届,机构运转正常。
第八条 建立校友联络网络,及时传递学校动态和资讯,及时收集、更新校友信息。
第九条 按照河南大学有关规定使用校徽、校训、校歌、校旗、校名等标识。会旗由河南大学校友总会统一制作。
第十条 建立的微信群、QQ群、新媒体平台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微信群、QQ群等统一名称为“河南大学/河大+地域名+校友群”,群主须为校友组织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地校友组织要加强对所属专业、行业、兴趣等组织的管理与指导,并及时向校友总会报备相关情况。
第四章 活动开展
第十二条 各地校友组织紧紧围绕服务社会、服务母校、服务校友开展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本地全体校友的活动;各地校友组织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引智、引资、招生宣传及“双迎”(欢迎新生、欢迎新校友)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校友组织须依法开展各校活动及各类合作,不得损害学校的名誉和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校友会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第十四条 若发现有组织或个人危害学校名誉或权益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该组织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经河南大学、河南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河南大学校友总会负责解释。
河 南 大 学
河南大学校友总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