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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捐赠后如何“抵税”
作者: 发表日期:2021-11-25 访问次数:86145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Vol.1

解读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两大前提。

1.捐赠目的必须是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公益慈善事业有哪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按照《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慈善活动是指下列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接受捐赠的机构须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一条,接受捐赠的机构须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致力于加强河南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促进河南大学事业的发展。2016年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因此,向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自然人与企业可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捐赠免税政策。

Vol.2

公益捐赠后应索取什么有效凭据?

公益捐赠票据是作为“抵税”的合法凭证,自然人与企业捐赠后,可以申请索要捐赠票据。您向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每一笔钱,我们都会开具电子捐赠票据。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向捐赠人开具的电子捐赠收据示例

Vol.3

“抵税”金额如何计算

个人篇

除国务院规定的全额扣除项目外,一般情形下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额。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不同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也可由居民个人自行决定。

【案例】

张先生2020年某月取得工资10000元,将其中1000元直接捐赠给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将其中2000元通过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资助学给在校贫困学生,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当月张先生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50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项目),张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 根据税法规定,张先生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1000元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通过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资助学给在校贫困学生,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

张先生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5000=5000(元)

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5000×30%=1500(元)

张先生实际捐赠额为2000元,扣除限额为1500元,扣除限额低于实际捐赠额,应按扣除限额扣除。

(3) 张先生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000-1500)×10%-210=140(元)

Vol.4

“抵税”金额如何计算

企业篇

企业免税计算要点:

Ø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的12%;

Ø 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Ø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Ø 如果纳税人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捐赠额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Ø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税前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Ø 结转顺序为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案例1: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扣除限额]

某企业当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企业当年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按《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如下: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00x12%=12万元

由于企业当年公益捐赠额1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12万元,企业应按10万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无纳税调整因素。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x 25%=25万元

[案例2:捐赠支出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结转三年扣除]

如A企业2019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当年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0万;该企业当年的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万×12%=120万,由于120万<200万,因而该企业当年按照120万扣除,超出的80万捐赠支出当年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2019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80万=1080万。

假定A企业2020年企业会计利润为200万,当年未进行慈善捐赠,该企业2020年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200万×12%=24万,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24万=176万。

尚未扣除部分80-24=56万,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扣除。

假定A企业2021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当年未进行慈善捐赠,该企业2021年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100万×12%=12万>8万,因而按照8万扣除,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8万=92万。

此时,2019年慈善捐赠超过限额部分全部结转扣除完毕,200万捐赠支出全部享受到税前扣除的优惠待遇。

[案例3:集团公司合理分配捐赠额避税]

某集团公司2015年度准备向某慈善基金会捐赠500万元,预计当年会计利润为5000万元,其中母公司会计利润2000万元,下属A公司会计利润1000万元,B公司会计利润2000万元,现拟有2种方案: ( 1)母公司单独捐赠500万元; (2 )母公司捐赠200万元,A公司捐赠100万元,B公司捐赠2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分析两方案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方案一:母公司单独捐赠500万元

母公司税前扣除限额=2000 x 12%=240万元

实际捐赠额50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240万元,根据孰低原则,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240万元。超出部分2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增处理。

母公司企业所得税=(2000+260)x25%=565万元

A公司企业所得税=1000 x25%=250万元

B公司企业所得税=2000x25%=500万元

集团企业所得税=565+250+500=1315万元

方案二:母公司捐赠200万元,A公司捐赠100万元, B公司捐赠200万元

母公司税前扣除限额不变240万元,实际捐赠200万,全部可以扣除,无纳税调整。

母公司企业所得税=2000x25%=500万元

A公司税前扣除限额=1000x 12%=120万元

实际捐赠100万,全部可以扣除,无纳税调整。

A公司企业所得税=1000 x 25%=250万元

B公司税前扣除限额=2000 x 12%=240万元

实际捐赠200万,全部可以扣除,无纳税调整。

B公司企业所得税=2000 x 25% =500万元

集团企业所得税=-500+250+500=1250万元

两方案对比对比发现,分散捐赠为集团节约了65万元(1315- 1250),充分利用了A、B两公司的税前扣除额度。


企业税收筹划点

1. 准确预估企业当年利润,合理规划捐赠数额,避免额外税收负担。

2. 集团公司实施公益捐赠时,应合理规划捐赠资金,利用集团优势,将公益性捐赠额在下属公司间进行配合,使各公司的捐赠额不高于其各自利润总额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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