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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校友总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日期:2016-07-09 访问次数:2029
        为加强河南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维护档案的完整,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归档范围

        凡反映本会本身及其业务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传真、图表、名录、电子版资料、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等)均属归档范围:

(一)本会有效证照、证件、印章等;

(二)本会成立、变更等事项的申报、请示等相关文件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的批复、批示、复函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本会制定的规章制度、秘书处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及所发文件;

(四)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相关文件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等);

(五) 本会召开、主办或参加的其他重要会议的相关文件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

 (六)本会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方面的重要文件材料(含合同、清单、联系函件等);本会业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会财务活动的有关记录、报告和履行财务手续的相关文件材料;

(八)本会获得的社会荣誉资料;

(九)本会办公电脑中与本会有关的电子版资料、文件等;

(十)其它有必要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对本会工作产生作用的各种资料,上级领导、名人、友人、协作单位提供和赠送的题词、书画、文献资料、有纪念意义的各种工艺制品等。

第二条 立卷归档要求

(一)本会档案管理由综合事务部牵头负责,应设专人及时做好档案的归档及分类保管;

(二)归档案卷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应做到:

1.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立在一起,不得分开;

3.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4.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编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图表上或声像材料的背面编号;

5.按各类档案资料的保密级别、保存期限,案卷必须以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拟写题名,有的虽有题名无实质内容的也应重新拟写,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目;

6.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三)财务档案在财务部门保管存档。

第三条 档案保管期限

(一)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三年以上;

(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1.凡反映本会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会工作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2.凡反映本会一般活动,在较长期时间内对本会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3.凡在较短时间内对本会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第四条 档案保密级别

(一)档案分一般档案和有密级档案两类。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二级。档案的密级由档案提交人提议、秘书长核定密级;

(二)有密级档案的查阅、复制,需经秘书长批准;有密级档案在档案室翻阅,不带离档案室;

(三)对已到保密期限的档案由秘书长鉴定解密,已解密档案作一般档案管理,及时提供利用。

第五条 档案的借阅

(一)因工作需要借阅本会档案,需到本会综合事务部填写档案调阅登记后,方可借阅;

(二)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的档案要进行检查、清点,并在登记薄上注销;

(三)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泄密、涂改、拆散、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经秘书长批准;

(四)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五)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六)凡借阅的档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复印,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办理批准手续。

第六条 电脑档案的管理

        办公室人员使用的电脑必须在指定区域存放本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在指定区域里设定工作人员专用文件夹,使用电脑工作人员将各类文件、资料在该文件夹中设定子文件夹分类存放。

第七条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本会秘书处定期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鉴定,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销毁;

(二)档案鉴定工作由秘书长牵头、各部负责人参加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进行,对被鉴定的档案进行逐件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三)档案材料鉴定小组审定可以销毁的档案材料,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四)销毁档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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