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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校友总会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日期:2016-07-09 访问次数:1508

 河南大学校友总会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2016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布工作,保证广大校友、社会各界或个人依法获取本会信息,提高本会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本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过程中,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会下列信息应主动公布: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包括《章程》、负责人、住所、相关证照、各项管理制度等;

(二)本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岗位及职责、联系方式等;

(三)本会负责人、住所、业务范围等发生变更;

(四)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应按时上报,需要在其指定媒体上公布的应全文或摘要公布。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五)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的重大决议、决定等;

(六)接受捐赠收支信息、会费收支信息、开展活动信息等;

(七)本会重要的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包括本会的重要会议、重大业务活动、重要的交流培训、年检结果、评估结果等情况。

第五条  本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相关单位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捐赠人不同意公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第六条  本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有关活动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完成。活动持续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活动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程序,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八条  信息公布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本会官方网站、出版物(如年报、校友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布(如新闻发布会等)等。

第九条  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本会日常动态信息,按发生时间及时公布。

第十条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提供专项信息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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